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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使《上海交通大学公共用房定额及管理办法》(试行)对学校上水平项目更能起到实质性地激励作用,现就《上海交通大学公共用房定额及管理办法》的第三项、第六条、第一点补贴、奖励用房条款中,对于部分院、系的大型设备所占用房实际使用面积,根据其具体情况作如下过渡性补充规定:
一、对国家级教学、科研机构(如国家重点实验室)的大型设备所占用房,学校补贴其所占用房实际使用面积的 70% 。
二、对部委级教学、科研机构(如国家部委部门开放实验室、国家教育部指定的工科基地、文科基地)的大型设备所占用房,学校补贴其所占用房实际使用面积的 50% 。
三、对学校教务处认定的院、系专用教室,按教室使用面积的 50% 进行补贴。
四、对非国家级、部委级的实验室,如具有实验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大型设备,学校补贴其所占用房实际使用面积的 30% 。
五、上述补贴面积与各院、系的定额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其总的实际使用面积。
六、上述所指的大型设备,凡已经三年以上不使用的、待报废的大型设备,不属于本补充规定的执行范围。
七、在 2001 年度,凡经学校核定、并且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定额面积的院、系暂不执行本补充规定。
八、本补充规定,今后视每年度各院、系用房的具体实际情况,再适当调整。
九、本补充规定与《上海交通大学公共用房定额及管理办法》同时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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